新建有機廢氣治理設施或對現(xiàn)有治理設備實施改造,應依據排放廢氣特征、VOCs組分及濃度、生產工況等,合理選擇治理技術;對治理難度大、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(wěn)定達標的,宜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;除惡臭異味治理外,一般不使用低溫等離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等技術。

加強運行維護管理,做到治理設施較生產設備“先啟后?!?/span>,在治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。在生產設備停止、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后,方可停運治理設施。
及時清理、更換吸附劑、吸收劑、催化劑、蓄熱體、過濾棉、燈管、電器元件等治理設施耗材,確保設施能夠穩(wěn)定高效運行;做好生產設備和治理設施啟停機時間、檢維修情況、治理設施耗材維護更換、處置情況等臺賬記錄。對于VOCs治理設施產生的廢過濾棉、廢催化劑、廢吸附劑、廢吸收劑、廢有機溶劑等,應及時清運,屬于危險廢物的應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。

活性炭吸脫附催化燃燒安裝在客戶廠區(qū)
1、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的企業(yè),應根據廢氣排放特征,按照相關工程技術規(guī)范設計凈化工藝和設備,使廢氣在吸附裝置中有足夠的停留時間,選擇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活性炭,并足額充填、及時更換。
2、采用顆?;钚蕴孔鳛槲絼r,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/g;采用蜂窩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時,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/g。
3、采用活性炭纖維作為吸附劑時,其比表面積不低于1100m2/g(BET法)。
4、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藝宜采用顆?;钚蕴孔鳛槲絼?,活性炭、活性炭纖維產品銷售時應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材料。
5、采用催化燃燒工藝的企業(yè)應使用合格的催化劑并足額添加,催化劑床層的設計空速宜低于40000h-1。
6、采用非連續(xù)吸脫附治理工藝的,應按設計要求及時解吸吸附的VOCs,解吸氣體應保證采用高效處理工藝處理后達標排放。
7、蓄熱式燃燒裝置(RTO)燃燒溫度一般不低于760℃,催化燃燒裝置(CO)燃燒溫度一般不低于300℃,相關溫度參數應自動記錄存儲。
8、有條件的工業(yè)園區(qū)和企業(yè)集群鼓勵建設集中涂裝中心,分散吸附、集中脫附模式的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,溶劑回收中心等涉VOCs“綠島”項目,實現(xiàn)VOCs集中高效處理。
如果您有相關工業(yè)粉塵治理、有機廢氣處理問題需要咨詢,歡迎致電鄭州樸華科技:15890137611,免費看現(xiàn)場設計方案報價。